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员工离职规定(关于离职条款的解读)

内容摘要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员工离职规定(关于离职条款的解读)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员工离职规定(关于离职条款的解读)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法条可知:首先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位,“辞职申请书”系劳动者发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约,而并非通知书;其次,到位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发条规定的是“可以”解除,而非应当。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条文注释】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也应予以办理。提前期不足30日,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劳动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规定不一致,但目前两条规定均有效,通过分析,劳动者关于辞职结论如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也应予以办理。提前期不足30日,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关联法规】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33条

  32.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应对上述法律问题的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中关于辞职的条款。

  其一,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因劳动者个人原因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至法定提前30日期满再发放尚未结算的工资和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上载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二,在合法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针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岗位人员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天数。因为,有的岗位人员,如保安员、清洁工等岗位人员的替代性很强,该类人员在本单位内部市场可以随时机动调整,在本单位外的人力资源市场上也可以随时招聘,或者随时可向劳务派遣公司要求提供该类人员,以解燃眉之急。鉴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离职前,多数情形下已是身在曹营心在汉,其在本单位滞留的时间越长,其工作效率越低,所传播的消极情绪就会越大,将影响到其他在职人员的工作士气,造成人心涣散,从而影响正常的经营生产。因此,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工作交接所需时间的长短、难易程度和本单位内外部人力资源市场寻找到替代人员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在法定30日通知期限范围内,规定每个岗位人员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人力资源管理中定期让不同岗位劳动者进行轮岗。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看,中高层管理人员等特殊岗位的劳动者提前30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显然较短,不利于工作交接,不利于工作的连续和稳定。但现有法律并未对不同岗位不同层级人员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分别作出规定。而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外部人力资源市场上短时间很难招聘到适合岗位的该类人选。因此,通过内部轮岗,除了能够激发劳动者潜能、培养劳动者多种技能和留住人才外,还可以在劳动者离职时随时在本单位内部人力资源市场上寻找到替代人员,以减少劳动者离职对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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